
一
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文论话语之争,聚焦于如何构建中国当代文论,衍生出本土化和西方化两种不同的思考方式。前者主张借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来重建中国文论话语;后者力图通过学习和借鉴当代西方文论思想,使中国当代文论与国际接轨。中国古代文论与当代西方文论根植于不同的文化土壤,二者在基本的文化机制、知识体系、话语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文化价值日益多元化的当代社会,日渐呈现出“乱花迷人眼”的复杂态势。选择一种什么样的视角来将这些差异统筹起来,从宏观上以一种“提纲挈领”的方法来处理中西方文学理论的不同,从而避免相对主义误区,是有效突破文学理论中西之争的首要问题。
如果仔细审视当下有关中西文论的各种论争,我们会发现,在“众声喧哗”中的论辩各方,大多只是从各自的价值主张出发,分别着眼于中西文论在空间和时间两个不同维度中的特殊性局限,而往往忽略二者跨越时间空间局限所表现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交互适用性。围绕中西文论的种种争论,最终都指向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矛盾焦点: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争。因此,我们可以尝试从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张力关系入手,来对文学理论的中西之争进行思考。
作为一种思维或精神视角,普遍主义(universalism)一直在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尤其是在前资本主义的时代,人类的思维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主义的性质。对普遍主义的界定,我们可以参照英国人约翰·格雷的观点,将之定义为“用基础主义的方法把自己认定的原则、价值或生活方式论证成为普遍的和唯一的东西”[3]。具体来说,普遍主义是一种宗教的、神学的和普遍适用性的哲学概念。
首先是宗教意义上的普遍意义。作为存在于基督教教义内部的一种观点,普遍主义是指,因为神的慈爱和怜悯,每个人类的灵魂个体,即使是罪恶的、被异化的,最终都会与上帝达成和解,从而得到救赎。这种普遍主义的思维是历史上许多冲突,特别是宗教冲突的一个主要根源。其次是哲学意义上的普遍主义。遵照一般理解,所谓某某主义,多数是认为“某某”理论在某些领域和方面具有绝对的优越性。因此,普遍主义常常被用来表达不同哲学领域——如逻辑学、认识论、伦理学、道德哲学、文化哲学等——有关“普遍适用原则”的哲学立场。最后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主义,一般是指一种观念的有效性,即其作为观念的可接受的广泛性,是“一种相信某些知识、世界观和价值观具有普适性的立场”[4];有时则是强调某种观念的外延,即用以指说这一观念所包含的内容的广泛性,将追求外延无所不包的概念当作思想的最高目标。本文对“普遍主义”一词的梳理理解是为了考察中西文化观念主张的有效性和可被接受的广泛性,因此主要针对前一种意义。
相对于“普遍主义”,“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的概念似乎并没有前者那么清晰。首先,在神学的解释中,特殊主义是指神特别从世界中挑选一些人得蒙永远救赎而放弃其余者,亦称“特别的救赎”。其次,在人类学的理论中,所谓的特殊主义多是指党派中心主义,即完全忠于某个党(或某宗派、某种制度等),也常常被翻译为“排他主义”或“历史排他主义”,由德裔美国人类学家弗朗茨·博厄斯(Franz Boas)和他的学生所创导。最后,在文化价值领域中,特殊主义以人的个性、认识的主体性和价值的特殊性为基础,强调事物的特殊性,即使是普遍的事物,也可以在某些方面做出特殊性的合理解释。
作为最为古老的哲学命题之一,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就已经有过讨论。当今时代,由于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差异、多元、偶然性等与普遍性相对应的元素虽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心中长久以来的对于某种最高同一性的追求。于是,古老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争也就演变成为围绕价值问题的论争。持普遍主义立场的人们往往怀抱着一种朴素的(也或者经过了精心设计而建构起来的)价值观,认为随着全球化程度越来越深,不同个体间的同质化现象也将日益凸显。因此,他们笃信人类生活中存有某种绝对合理且普遍适用的终极价值标准及体系。以此价值标准及体系作为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便可以解决世上一切纷争。与之相反,持特殊主义立场者则认为,任何个体都有其不可通约的特殊价值,因而并不存在所谓的一元化的终极价值标准及体系。解决人类社会一切与价值意义有关的冲突和问题,必须着眼于不同个体间的差异和特殊,而不是妄图以一种终极的价值来对它们进行同化。
如果我们尝试跳出双方的论争的具体问题域,我们会发现这场争论存在一个很大的理论缺陷。那就是争辩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说其各执一词,是指双方在一味强调自己的合理性的同时,都对对方观点中的合理性因素采取了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态度,或者说,论争的双方都误置了对方的理论阐发言说对象,互相虚化、回避了对方的关键理论。从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角度看,普遍主义始终强调最高法则(law)的普遍有效性,特殊主义则着重强调全球化时代里的某种规范准则(norms)在一定边界范围内的适用性。但是,本体论意义上最高法则的普遍有效性与世俗生活中的规范准则的特殊适用性,二者之间并不具有根本意义上的冲突。
例如,在当今时代,世界上多数国家在诸如环境保护、人权保护、打击恐怖主义等问题上都持有相同或相似的立场,都同意接受并且遵守相关的国际公约。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就如何对这些公约的意义进行解释时,各个国家都不可避免且理所当然地从本民族本国家的特殊文化观念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行为规范。上述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国际公约可以被看作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最高法则,而各国制定的在本国范围内切实有效的行为规则可以认作具有特定适用性的规范准则,二者之间并不具有不可调和的根本冲突。
于是,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传统的有关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论争,是一场各自的论辩批判目标发生了偏移的“关公战秦琼”的理论误导。所谓目标偏移,是指参与论争的双方所分别着重强调的各自的特质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关系,或根本就不具有被放置进同一个问题进行讨论、比较的可行性。或者,我们可以通俗地讲,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喧嚣吵闹了许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双方的“理”在本质上,却并不是同一个理,或者说至少不是同一个层面的理。